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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会章程暨干部聘任制度

本主题由 权益部 于 2008-7-24 21:08 合并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会章程暨干部聘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会(简称校学生会)是全校研究生、本科学生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是全校学生组织的最高机构。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走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团结全校同学,配合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哈工大”的宏伟发展目标,走以“爱祖国、讲科学、争创一流”为核心的道路,引导广大同学全面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做学校党委和各职能部处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积极倡导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开展有益于同学健康成长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四)增进各民族同学团结。加强与包括台湾和港澳在内的各省市自治区兄弟院校的联系和往来,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第三条
本校各院(系)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各院(系)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领导,在各院(系)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在本校有学籍的研究生、本科学生,入学后如未特殊声明,即认为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权力。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监督、讨论、建议和批评本会工作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四)遇到困难或不公正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与保护;
(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三章
学生会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校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全体会员负责,它的常设机构是主席团和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委会)。


第八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讨论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四)选举并产生校学生会主席团和常委会;
(五)其他应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九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如校学生会主席团一致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委员提议,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可临时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学生代表大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监督和审议全校学生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主席团负责在全校范围内领导和协调学生会工作。


第十二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名额按各院(系)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具体产生办法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决定。


第十三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学生会主席团负责。


第十四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校学生会机构的任何组成成员。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权利;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常委会委员的权利;
(三)有监督和质询主席团和本单位常委会委员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向本单位常委会委员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因故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由所在院(系)学生会根据规定进行补选,并报常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各院(系)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设立院(系)学生代表大会,院(系)学生代表会议由各院(系)的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与经选举产生的其他学生代表组成,其职责、权利等参照校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规定。

第二节
校学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十八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在校学生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部分行使校学生代表大会职责,是校学生会决策的质询和审议机构,对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与学代会相同。


第十九条
常委会采用席位制,具体席位根据各院(系)学生人数按比例确定。


第二十条
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期间,席位方案需经大会表决批准,大会闭会期间,席位方案由常委会决定;其委员资格需经各院(系)代表信任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委员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常委会委员应在各院(系)学生代表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需召集所在院(系)学生代表会议按规定程序补选,并经现任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的职权:

(一)召集校学生代表大会;
(二)负责收集和整理同学意见,形成提案或议案,代表会员参与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委托主席团参加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会议;
(三)审议校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及有关决议;
(四)审议主席团年度工作报告;
(五)对主席团工作进行监督,提出质询;
(六)学代会闭会期间,以差额选举的方式决定有关主席团成员的换届及非到任期间的人员更迭;
(七)审议并表决主席团关于聘请校学生会秘书长的提名方案。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
一)有及时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监督主席团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通过常委会对主席团工作质询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向本院(系)学生代表定期汇报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常委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新的人选由校学生会秘书长提名,并报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主任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定期召开常委会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统筹和协调常委会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校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是校学生会的最高领导和协调机构,对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与学生代表大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由五人组成,其中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

第三十条
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具体产生过程为:

(一) 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各院(系)学生会在广泛征求党、政、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各单位推荐以2人为限)。经组织考核,报校党委批准产生主席候选人。
(二) 校学生会主席,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由学代会常委会差额选举产生。
(三) 校学生会副主席,在团委指导下,由校学生会主席根据主席团候选人提名确定,并经常委会等额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每半年要向常委会做述职报告,经常委会信任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新的人选由主席团、秘书长提名,并报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主席团的职权:

(一)制定校学生会全年工作计划并领导各部门完成校学生会日常工作;
(二)代表学生会对外开展工作;
(三)统筹、协调并指导全校各级学生会的工作;
(四)批准或否决常委会提案或议案;
(五)负责聘请校学生会秘书长;
(六)召开全校学生会主席会议;
(七)召集常委会委员进行质询和审议。

第三十四条
主席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参加或接受常委会委托参加学校有关学生工作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对全校各级学生会工作的监督并质询的权利和义务;

(
三)列席参加常委会的有关会议;

(
四)有接受常委会委员监督和质询的义务;

(
五)有向常委会进行述职的义务;

(
六)其他由主席团委托行使的权利。

第四节
校学生会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校学生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三十六条
校学生会秘书长负责具体指导和协调全校学生会工作,具体指导常委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由主席团聘请,并报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根据工作性质,秘书长人选应为校党委推荐的校团委教师。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对校党委、校学生会主席团、常委会负责。

第四十条
秘书长的任期与学生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审查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的权利;
(二) 有接受学生会工作人员咨询的义务;
(三) 有协调主席团和常委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四) 其他由主席团和常委会委托其行使的权利。


第五节
院(系)学生会


第四十二条
院(系)学生会在校学生会、院(系)党组织的领导和院(系)团组织的指导下,根据本院(系)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十三条
院(系)学生会在认真完成本院(系)工作的基础上,必须认真完成校学生会、院(系)团组织安排的各项任务,积极主动地配合校学生会、院(系)团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

第四十四条
院(系)学生会有接受校学生会监督,质询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各院(系)学生会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下设必要的相应机构。

第四十六条
院(系)学生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主席团成员或常委会三分之二或学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由校学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会

                    二零零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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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会干部聘任制度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会干部聘任制度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会(简称校学生会)是全校研究生、本科学生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是全校学生组织的最高机构。学生会成员均采用聘任制,凡达到要求并被录用的成员将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会颁发聘书。凡在任期内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工作不认真者可随时解聘。


一、主席团是校学生会的最高领导和协调机构,对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与学生代表大会相同。主席团由五人组成,其中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


二、校学生会下设的各部门是具体工作的执行机构,对校学生主席团负责,任期与学生会主席团相同。


三、各部门机构设置及编制安排由主席团制定草案,并提交学生会秘书长审批确定。


四、学生会干部实行聘任制。


主席团成员具体产生过程为:


() 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各院()学生会在广泛征求党、政、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各单位推荐以2人为限)。经组织考核,报校党委批准产生主席候选人。


() 校学生会主席,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由学代会常委会差额选举产生


() 校学生会副主席,在团委指导下,由校学生会主席根据主席团候选人提名确定,并经常委会等额选举产生。


各部部长人选具体产生过程为:


() 学生会部长候选人由校、院()学生会在广泛征求党、政、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推荐(推荐名额不限)。


() 校学生会部长,采用主席团面试候选人的方式产生。


() 校学生会部长级干部人选,由主管副主席提名,经主席团讨论决定部长候选人名单,报校团委批准产生部长级干部人选。


各部干事人选具体产生过程


() 干事人选由各部部长面试候选人后确定名单,并报主席团批准。


() 干事包括正式干事和预备干事。各部正式干事的数额一定(由主席团决定),预备干事的数额由部长决定。每位正式干事必须经过预备干事阶段,参考各部的具体情况作考查。


五、主席团及部长候选人资格:


主席团候选人资格:


() 主席团候选人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领导。


() 主席团候选人原则上必须为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如因特殊情况,条件可适当放宽。


() 主席团候选人必须是本校大二、大三全日制本科生。


() 主席团候选人学习成绩必须优秀,无不及格现象。


() 主席团候选人在校期间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无任何处分记录。


() 主席团候选人必须有丰富的学生会工作经验,要求推荐的候选人必须是学生会部长(副)以上级学生干部。


部长候选人资格:


() 部长候选人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领导。


() 部长候选人面向全校同学,党员(预备党员)优先。


() 部长候选人学习成绩75分及以上,如因特殊情况,条件可适当放宽。


() 部长候选人在校期间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无任何处分记录。


()  部长候选人有丰富学生会工作经验者优先录用。


    由于校学生会工作的特殊性,主席团及部长级干部一经选举进入校学生会后,不能继续在院系团委学生会和学代会常委会任职。


六、任免制度:


    任何形式产生的学生会干部,均须试聘一个月,有上级组织根据其是否符合学生会干部的任职条件决定去留。对录用者发出正式录用通知,并对外公布,同时报有关部门备案。对非录用者应口头或书面通知。


    每学期期末考核学生会干部一学期来的组织纪律及工作表现,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留任。主席团成员每半年要向常委会做述职报告,经常委会信任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主席团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新的人选由主席团、秘书长提名,并报常委会表决通过。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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